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居间商合作协议(6)

发布时间:2021-06-07

要消灭的,本协议自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自动解除,但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除外;

(4)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时;

(5) 甲乙双方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规一方及时整改,违规一方拒不整改的,未违规一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违规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

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权利义务即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保密义务及双方对协议解除后的约定事项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因严重违约或无故引起协议解除的,引起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3、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当停止对甲方公司名称、品牌、商标、商号、标志、标识、广告、宣传资料、居间合作渠道等任何属于甲方的商业资源的使用,并且不得继续以甲方居间商身份自居,不得经营甲方黄金制品或相关产品,不得以甲方居间商身份开拓业务,否则每发现一次上述行为之一,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经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该等行为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七、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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