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刑事诉讼法全文(4)

时间:2025-07-08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4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0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9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18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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