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刑事诉讼法全文(9)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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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48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50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50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49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4篇 实务指南)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5篇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