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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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列入本办法附表的项目。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辖区内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辖区内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但不包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建设项目,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按有关规定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表: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