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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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 2013 4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南府办函 2014 250 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中规定由设区市及设区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南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城区)四级。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