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

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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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即组织专门班子,着手起草人民警察法。经过13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并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的警察立法,先后草拟了40多稿,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送审稿)和送审修改稿,分别于1991年7月和1994年6月提请国务院审议。1994年12月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李鹏总理12月5日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议案。1994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人民警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的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对人民警察法草案稿又进行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制定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全国人民警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编辑本段制定人民警察法的指导思想

人民警察法是在总结人民警察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警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制定人民警察法,既要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立足当前,又要考虑人民警察制度的长远建设;既要保障国家依法对人民警察实施领导和管理,又要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障公民依法有效地对人民警察实施监督,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职权。

人民警察法是国家完善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法律,不但要适用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且也要适用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同时,充分体现本法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主体,规定人民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义务和纪律以及执法监督等问题。其他部门的人民警察的职权等问题,除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分别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编辑本段依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是由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在人民警察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增补。新增加的职责主要是: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等。此外,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为了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同时也为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对公安机关的职权在原人民警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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