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时间:2025-02-27
时间:2025-02-27
本标准为福建省住建厅新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为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了指南.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第一”思想贯穿到建设工作全过程,发挥好组织领导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安全质量综合监督体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总协调、总牵头作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统称监督人员)考核认定与发证以及对设区市、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等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本标准为福建省住建厅新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为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了指南.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和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等工作委托其所属监督机构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派人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按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履行核实事故基本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职责。
第七条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体及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标准所称的工程安全实体监督执法,是指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和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等实施监督抽(检)查。
本标准所称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执法,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抽(检)查。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机构建设,确保监督机构参公或全额拨款,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监督机构具备监督和检测能力。
第九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具体考核认定办法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福建省住建厅新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为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了指南.
(一)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
(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能力评价制度;
(三)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制度;
(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的采集、统计、上报和“三网”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五)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编制、审批和监督交底制度;
(六)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管理制度;
(七)责令改正通知下发和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工程项目停工(或局部停工)及复工审批制度;
(八)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测评、群众投诉等队伍作风建设制度;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一)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书》(见附录A);
(二)确定监督抽(检)查方式;
(三)制订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工程安全实体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