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时间:2025-02-22
时间:2025-02-22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须知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开户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者的使用场所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受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公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薄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由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填写应当表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在选择的类型 口 中打 √。
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人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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