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2)

发布时间:2021-06-07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

审 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核 原 则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 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 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 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 按短期外债纳入 “投 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 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 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 比例或金额要求。 (4)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 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

过去 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 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 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 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 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 6 倍。 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 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 10 倍

(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 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 ( 1) 对 2007 年 6 月 1 日 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 产企业, 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 对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前 (不 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 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 差”为准。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 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 35%的,不得 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7.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 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境内企 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 低于 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8.债务人办妥外债签约登 记后,外汇局应按照规定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审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申请书和《境内 核 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等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内容一致。 要 素2.审核借款合同中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 法律等主要条款。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非银行债务人,其对外借款需要事前批准或纳

入指标管理的,应审查借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授 1.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2.非银行债务人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 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 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 管理等实际需要,目

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 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 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 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 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注 意 事 项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 行往来等); ②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 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 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 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 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①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的 外债; ②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 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理和外 债统计。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办理 借款,不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境内机构在境外

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借款,应视同境内机 构对外借款进行 规模管理,但其对境外机构承担的债务不纳入外债统计范围。 3.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 于 25%,或企业 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 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 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 可按本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 但该企业不得 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4.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 息风险为目的, 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 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 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 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

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 易具备合法、清 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 行 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 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 汇办理交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 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 额、债权人等, 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应按本操 作指引办理外债 签约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 以下规定办理外 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 记,但截至非银行 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 原因, 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 约登记手续; 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 指引的一般要 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 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 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 部门后再办理 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 10.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 外债之外其他 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 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 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 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 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 定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 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1.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 核 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情况等数据。 材 料2.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其自身外债相关数 据。

审 1.银行可自行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存放其外债资金,并可自行办 核 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手续。银行不得办理与自身外债相关的结汇 原 和购汇。 则2.银行在境外发行债券,应根据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登记,并自行办理提 款和偿还等手续。

审 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核 要 素

授 1.财政部应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由国家外汇管理 权 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将数据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范 围2.银行应通过接口方式直接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未开发接口方式的, 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界面录入方式向资本项目信息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审 (1)申请书。 核 材 料(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外债账户关闭 (1)申请书。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关闭账户时,非银行债务人应确 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2)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 (验原件、收加盖非银行债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1.非银行债务人可在所属的分局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外债 账户包括外债专 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

查明“尚可开立

核 账户总数”大于等于 1 的信息时,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并在资本 原 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 则银行债务人的开户信息。 3.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1)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按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 款利息、 在偿还外债前 5 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 支出范围是: 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

本项目支付。除另有 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2)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 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偿还 外债。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审 核 要 素

2.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外债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时,应在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与该笔外债相关的控制信息表,并与债务人 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要 中的信息核对。 3.银行可在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开户后留存《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复 印件,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进行开立和关闭账户信息反馈。

授 由银行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直接办理。 权 范 围

1.发现债务人违规开户、使用的,所在地外汇局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2.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 本付息专用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该笔外债项下应付债务 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未经外汇局 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

注 理结汇。 意 事 项3.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 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4.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 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5.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 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1)允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2)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 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 (3)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 (4)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核 2.相关材料: 材 (1)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料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 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 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1.非资金划转类提款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 核 原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发生后 5 个工作 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 款信息的情形。

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 3.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非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 地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4.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并在非 银行债务人留存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上确认。

审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核 要 素2.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 理规定。

授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注 1.经核实的提款记录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作为今后还本付息的 意 依据。 事 项2.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 到银行办理外债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 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3.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 汇局批准可按规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 数据。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约的证明文件; (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 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 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1.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 核 原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交易的, 应在还本付息发生后 5 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付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 债还款信息的情形。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备案。 3.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非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 地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4.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审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核 要2.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