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3)

发布时间:2021-06-06

最新2015年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一方亦曾向一审法院阐述过相关事实理由,但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并判令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对此,上诉人不能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并按照《协议》第十一条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基于前述被上诉人的所作所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上诉人予以赔偿。亦正因如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全额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明显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并未考虑被上诉人存在的违约行为,忽视了被上诉人在本次物业纠纷中应负的责任,此判决显失公正,应予纠正。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 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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