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崇拜让中国付出多大代价(2)
时间: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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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指出:“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1994北京:人民出版社,
311) 335)并语重心长地强调:“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执政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切实有效地防止新的个人崇拜现象的出现,还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这个过程中,邓小平为丰富和发展关于反对个人崇拜的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使执政党的这一理论进一步得到深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执政党开始把个人崇拜同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和领导体制方面所存在的弊端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鉴于搞个人崇拜给中国造成严重危害的历史教训,中央在《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提出:“突出个人”搞“不适当的纪念方法”,本身就带有个人创造历史的色彩,不利于在党内外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和扫除封建主义遗毒。进而在党的十二大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至此可以说执政党已从根本上解决了对个人崇拜的性质及其严重危害的认识。
1980年2月29日,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党规党法:《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既概括了历史上处理党内关系和整顿党风的经验,又提出了体现时代特征的党的建设任务和要求,对于解决党的建设中各项重要问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准则》明确:“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无原则的歌功颂德。不许用剥削阶级的阿谀之词称颂无产阶级的领导人,不许歪曲历史和捏造事实来宣扬领导人的功绩。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对活着的人不许设纪念馆,对已故的领袖们不应多设纪念馆。禁止用党的领导人的名字作街名、地名、企业和学校的名字。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
1980年7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如有有历史意义而适宜集中保存的革命文物,应集中到中央或省市一级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利长期保存。至于现尚在世的中央领导同志的故乡、母校和曾经活动的场所,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纪念布置,已有的布置一律撤销,并须将撤销情况向中央报告。”“出版个人传记或个人文集应比较慎重。今后这类传记和文集,有全国影响的应经中央宣传部核准,属于地方范围的应经省一级宣传部核准,不要随便编辑出版,或为此随便成立各种组织,未经中央或省核准而成立的组织应当撤销。对于重要人物或重要历史问题的宣传,报刊或出版社应注意遵照中央有关指示。”“少宣传领导人个人的没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和讲话。”“毛主席像、语录和诗词在公共场所过去挂得太多,这是政治上不庄重的表现,有碍国际观瞻,今后要逐步减少到必要限度。其他领导人像和题词也按同样原则处理。毛主席像章要尽量收回利用,以免浪费大量金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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