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06

一篇关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论文

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

张高丽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截至2000年底,中国现有已实施的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全部体现为国际运作。例如,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桥费为支持,公开发行2亿美元债券。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公总司cosco通过私募形式发行3亿美元的浮动利率债券,其证券化的资产是北美航运收入,采取完全离岸交易的方式。 2000年3月,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帐款证券化项目协议,项目期限三年,项目总成本与短期银行贷款方式相当。在3年内,凡是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帐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此次出售的应收帐款均来自国际知名的船运公司和租赁公司,并且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进行的,因此,中集集团应收帐款资产评级获得了穆迪、标准普尔在国际短期资金市场上的最高评级。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

2001年资产证券化被议论得较多,如何凭借本土资产在本土发行证券逐步从讨论阶段大有向实施阶段过渡的迹象,一些性急的实干家已在寻找资产证券化的机会。如国内几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消化不良资产一直在探索着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和方式,但迄今并没有推出有效的证券化产品。2001年9月成立的上海市房地产资产管理公司宣布,将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整合上海的增量和存量房产资源,目前上海仅房地产交易中心统计的住宅空置面积就有1200万平米,占用银行资金580亿元,因此将其证券化对盘活资产,减少银行压力都有重要意义。但据上海房地产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磊称,目前推行房地产证券化还有很多障碍。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限制条件较多,在各种配套中介组织建立与规制等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证券化的“基础”还极为脆弱,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组织限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往往要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信托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则是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须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

1.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相对而言,目前投资银行业和会计业的行为较规范,基本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其的要求,而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则差距较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其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结论,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础,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独立、客观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出生与成长的关键。资信评级业在我国还属于新兴行业,投资者对资信评级机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资产评估业还存在评估管理尺度不一,政出多门,机构过多过乱,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资信评级机构信誉低、独立性差,在投资者心目中没有影响力,缺乏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资产证券化的魅力大为减弱。

2.担保组织与法规有限制。(1)由于《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作了禁止性规定,因而要求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担保支持存在实质性障碍。而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浮动担保制度,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上否定了国外普遍存在的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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