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地位和发展方向(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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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第8期01 2李跃青 张 贵:浅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地位和发展方向—183—
公路功能进行综合评价,未来更要从公路网的整体安全、效率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中国是交通大国,公路规模居世界第一,这是现实,也是挑战。早期进行公路建设,可以借鉴外国经验,现在需要考虑大规模公路交通的特点,甚至需要考虑大规模综合交通的难点。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双重特征6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编是由交通运输部以行政发文的方式指定公路司或公路局负责进行,然后以交通运输部公告方式对外发布实施。整个过程完全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很强的行政法规特点。
但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内容主要偏重于技术,是一种技术文件,并以标准的形式出现,这更加重了它的技术特色。从技术标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生和演变的历程可知,技术标准的最初形态是人类的实际生产经验,其得到推广使用是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个体的经验是形成技术标准的关键和基础,这是人们普遍接受的事实,我国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还主要直接来源于工程师或企业个体的总结。技术标准从个体经验上升为社会规则的过程是通过行业内的专家以协商和论证的方式实现的,这往往是自下而上的过程。从这些角度看,技术标准主要表现为参考使用的行业内部规则。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行政特征和技术特征在客观上具有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和可以参考使用的行业规章,并且在内容上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技术法规、哪些是行业规章,因此在使用上往往出现多种解释。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发展方向7 《
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政府职能等大转变的时期,各种观念、理念、体制、机制都需要适应社会的调整。安全保障和技术创新始终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底线和追求,作为广泛使用和广泛引用的技术标准,合理区分行政强制性内容和技术自主性内容是法制社会和多元化社会的共同希望。
()正文的行政法规化和副文的技术标准化。1
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最大的困扰就是行政强制性条文与技术自主性条文混在一起,并用较为随意的技术语言进行编写,因而导致整体认识的可伸缩性,行政强制性条文被无意识的弱化,甚至曲解。
将强制性条文与技术性条文分别以正文和副文的方式表达,然后明确它们行政法规化和技术标准化的属性,以《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名义编制出版,这时正文十分简练,副文可以扩展内涵,这样可以保证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和技术标准的灵活性,利于行政法规化条款的稳定性和技术标准化条款的与时俱进。
()行业技术标准向国家技术标准的转变。2
目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属于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其他部委和行业使用起来随意性较大。有些省市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还制订了本省市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使得《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权威性受到极大削弱。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还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本身涵盖性和适用性不强造成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在今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编过程中,逐渐调整文本结构,扩大章节和条文内容,增强适应范围,使行业技术标准向国家技术标准的转变。
()增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规范中的核心3作用。
随着公路技术水平的发展,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内容越来越丰富、覆盖面越来越宽、理论不断完善、技术不断更新,公路工程标准体系逐渐形成,各种标准、规范版本越来越齐全。在《公路工程标准体系》中,对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了归类整理,形成了一定的结构层次。将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的体系结构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门类,包括综合、基础、勘测、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范;另一层为专项内容,如设计类中桥涵部分的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位于基础类,基础类相对于其他门类本身具有引导作用,是其他门类的《出发点。而在基础类内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对于其他标准和规范更具重要性,核心作用十分明《显。虽然如此,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核心地位仅是一种自然表现,是其内容属性所客观显现的,并不是体系本身的安排,因此《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核心作用是不完全的、不具权威性的。现行《公路工程标准体系》对标准、规范、规程等的安排,属于门类平等、类内平等的开放形式,对于今后门类和内容的增加十分方便和有利。标准、规范、规程等多为技术性、指导性、推荐性条款,多表现为非强制性文件,因此整个体系与行政法规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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