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地位和发展方向(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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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年 第8期 82— 公 路 2
约束效力。现实告诉我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有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双重特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的关系3 《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从交通部22年颁布的《00中可以看到,公路工程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均需制定技术、管理与服务标准,也包括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方面的评价等标准。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体系结构分为两层:一层为门类,包括综合、基础、勘测、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范;另一层为专项内容,如设计类中桥涵部分的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
在门类层中,各项内容只是按照习惯顺序进行排列,各项内容并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只是在内容名称上可以认为具有某种依赖关系,例如勘测、设计类规范较多的服从基础类标准。同样在专项层内,各项规范、规程、细则等也是按照习惯或时间顺序排列,他们之间也没有相互的从属关系。因此从《体系结构上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与其他规范、规程、细则等之间没有规定的从属关系。但在使用上,人们一般认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有更高、更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但这也仅仅是行业人员和专业人员有这样的认识。
欧盟、日本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法规地位4 美国、
的处理方法
()美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1
在美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是由标准化组织机构或专业技术协会负责编写,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实施,这是一种自愿性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具强制执行的能力。但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政府职责,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与进步法》规定了“政府在制定技术法规时使用协商一致技术标准”的原则,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通过指定标准文本或引用内容条款的方式赋予部分标准的法律法规地位,这样也使得公路工程标准被分成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两种属性,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仅为自主性。
()欧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2
在欧盟制度中,成员国之间签订基础条约,约定行为准则或规则,就是欧盟的立法。由欧盟理事会于1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5年5月7日批准的《98
法决议》中规定,欧共体层次主要以“指令”的立法形式指定有关产品在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之后,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欧共体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虽然CEN)
这些由欧盟标准化组织编制的协商一致的标准,本身是自愿性的,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但是采用CEN等欧洲标准化组织根据相应指令制定的标准,就一定能够满足该指令的要求。
()日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3
日本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主要是依据《道路构造令》和《交通标志、指示标线及道路交通标线令》制定的,这两个《令》都属于国土交通省政令,相当于技术法规,具有法律地位,要求强制执行。日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又进一步分为“通达”和“要纲指针”两大“类,通达”是国土交通省内部司局如道路局,依据法律、政令或省令制定,并以局长等行政长官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地位,必须强制执行。“要纲指针”类标准则由日本道路协会制定,是自愿采用的标准,不具有法律地位。
()评价。4
美国和日本在处理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时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通过明确或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方式给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一定的法律地,位。欧盟事先提出“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然后围绕“目标和要求”制定技术标准,使得技术标准成为实现“目标和要求”的手段和过程。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立足点5 《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历经多次修编,理念不断提高、内容逐渐丰富、技术更加全面。但是编排结构基本没变,以路为着眼点的思维方式没变,标准的受众范围没有变,标准的执行力度没有变。
我国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经历了20多年的高度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公路交通网络,具体表现为:①基本建成国省高速公路网;②基本建成国省一般公路网;③县乡公路较为发达;
公路工程技术标④农村公路基本满足出行要求。《
准》所面临的环境今非昔比,早期是以低等级道路为主的公路,现在是以各种层次组成的公路网,过去我们站在公路线上,现在我们站在公路网上。
以往公路规划、设计、建设是以交通量作为选择公路等级和设计速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现在需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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