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436资产评估专业基础(1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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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权益结合法下,利润较高,所有者权益较低,净资产收益率较高。购买法下,利润较低,所有者权益较高,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3)由于权益结合法对实施合并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为了防止企业滥用此法,各国会计监管机构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提出了具体条件。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1970年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中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完全符合12个条件的,才能应用权益结合法,否则只能应用购买法处理。而1999年4月21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全体委员一致投票表决取消权益结合法,并于当年9月颁布《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英国规定了4个条件,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建议只有公允价格相当的企业间才能采用权益结合法。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OASB)2002年关于企业合并已形成初步结论,要求所有的企业合并均按购买法核算。
(4)我国目前不可能完全取消权益结合法。
允许严格条件下采用权益结合法符合我国的经济环境。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还不是完善、完全有效的市场,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合并业务,有助于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当企业采用股权交换形式合并时,只适宜于权益结合法,而不适宜于购买法。因为:第一,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评估业务还不发达,若采用购买法,在换股合并时很难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权益结合法按账面价值计量,可以解决这一难题;第二,采用权益结合法,并非完全不考虑其市场价值,谈判双方在合并前都需做精心的准备,并最终在一个合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以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也可以避免大量现金的流出与筹集,增强合并企业的经济实力;第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仍以传统产业为主,有形资产所占比例较大,尚未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短期内不适宜全部采用难度较大的购买法。因此,在换股合并中采用权益结合法更符合逻辑。
当然,鉴于权益结合法的对合并企业积极的经济影响,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应该加以限制。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定,确认一项合并为股权合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①没有一个企业能够被确认为购买方或被购买方;②各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基本上相同;③为了用于交换而发行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必须与现存的有表决权普通股具有同样的权利,合并企业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全部或绝大多数参与交换;④各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和营业,全部或实际上全部
合并成了一个实体;⑤在合并后企业中,合并企业的各股东拥有与合并以前相同的表决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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