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及对策(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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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确;其次,是干部问责侧重于事后问责,致使问责成为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其实,问责制重要的不是事后问责,而应是事前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只有明确了干部的岗位责任,同时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加大问责力度,才能使干部认识到问责制的重要性。否则,群众就会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二、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既然群体性事件与现行政府体制和管理机制有关,特别是那些“涉政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而引起或激发的。那么,要消除或缓解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从体制和机制创新下手,加强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注重消除体制性腐败,努力从源头上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将制度建设贯穿于群体制性解决的各个环节之中,用制度建设推动工作,靠制度创新解决问题。要遵循制度建设的客观规律,着力健全完善能够制约权力运行、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同时,抓住制度执行这一关键环节,督促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执行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具体来说,要着重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机制:
其一,事前的预警和协商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突发的,但是并非没有症兆的。说到底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事前化解一些容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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