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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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
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委托%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
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
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代理人不同意!
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参见民则见第’(#’)条*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参见民则见&&
第’-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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