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4)

发布时间:2021-06-06

D1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七十七]

D2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七十七]

D3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七十七]

E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七十八(一)]

E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七十八(二)]

F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七十九]

G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八十] G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八十]

G3违反本法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八十]

H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八十一(一)]

H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的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八十一(二)]

I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八十二(一)]

I2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八十二

(二)]

I3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八十二(二)]

I4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八十二(二)]

J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八十三]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九]

2.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十五(三)]

3.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二十六(一)]

4.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二十六(二)]

九、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1.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六(二)]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十四(一)]

3.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防治和净化。[三十四]

4.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六十三]

十、卫生主管部门

1.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与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相互通报。[二十八(一)]

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三十七]

十一、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

发生动物疫情时,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三十九]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

1.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七(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手续。[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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