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2)

发布时间:2021-06-06

四、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11.的职责与以下的七、相同;

12.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办理审批手续。[四十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六(一)]

2.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十五(一)]

3.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十六(一)]

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对疫区发布封锁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十一、三十五]

5.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三十二]

6.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三十四]

7.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决定并宣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三十三]

8.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六十二]

9.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六十三(一)]

10.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十四]

11.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六十五]

12.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六十六(一)]

13.对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六十八、六十九、七十]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七(二)]

2.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十四(一)]

3.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十(一)]

4.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二十六(二)]

5.认定动物疫情。[二十七]

6.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二十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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