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尚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_正文(9)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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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尚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_正文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为8,213.67万元(截至起诉日按本金加年化24%利息计算的金额),要求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7-046号公告。
2018年8月,该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根据判决结果,荆州东方时尚作为被告之一,在其他被告方不能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方对判决结果存有异议并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8-080公告。
2019年6月,该案件二审已审结,二审判决荆州东方时尚作为担保方对荆州晶崴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9-065公告。
2019年7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鄂10执247号)、《执行通知书》((2019)鄂10执247号)及《报告财产令》((2019)鄂10执247号),要求包含荆州东方时尚在内的被执行人清偿本金4,500万元、截至2019年7月22日利息6,119.26万元,合计10,619.2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以及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判决应支付的利息;冻结、划拨包含荆州东方时尚在内的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责令包含荆州东方时尚在内的被执行人如实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9-080公告。
2019年7月,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荆州东方时尚及其他相关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9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进行立案。截至目前,本案尚处于再审审理中。荆州东方时尚原法定代表人陆天振已于2020年6月5日收到松滋市公安局就“周亚等人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高利转贷案”立为刑事案件侦办的立案告知书。于2020年6月25日收到松滋市公安局就“周亚等人虚假诉讼案”立为刑事案件侦办的立案告知书。
(2)担保措施及其财务影响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在荆州东方时尚收购之前,鉴于公司已与相关股东签署的《关于荆州市晶崴机动车驾驶员考训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因股权转让完成前已经存在的情况或事件(及/或其延续)造成公司受到处罚或损失、额外支出的,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全额向本公司补偿,以避免本公司受到任何损失。对本公司的经营和再融资等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义务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荆州东方时尚股权。涉及本次诉讼的相关股东已经向本公司承诺,就上述涉及诉讼所产生的所有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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