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彩色笔记(6)

时间:2025-04-18

行政法彩色笔记

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这一点是最主要的区别。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往往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是最主要的认定标准。

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

专题二: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抽象行为的种类;抽象行为的制定;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核心考点: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表-4)

行政法彩色笔记

★★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重点掌握行政法规的制定)(表-5)

授权立法中的特殊问题(表-6)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问题(表-7)

行政法规制定的流程(表-8)

建议送审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实施 备案 解释①② ①②③ 传批 (③即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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