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彩色笔记(10)
时间: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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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彩色笔记
就可以直接启动,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启动。谁可以启动,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自己启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所以,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分类,目的主要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区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违反了法律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违法。对于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判空间,违反了这个裁判空间的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合理、不适当。超出这个裁判空间以外,才构成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比如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具体方式,可以打电话,可以当面问。
如果是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以听证的方式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果没有书面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就无效。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取罚款,没有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而是打白条,就是无效的。因为,这些都是要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表-11)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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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产生过程(表-13)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产生拘束力 产生确定力 产生执行力 一般情况下 经过争议期 经过履行期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以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依职权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情况】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无效、撤销与废止)(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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