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

时间:2026-01-23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

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而记者在《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发现,其第三十五条规定指出“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而这也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而按照“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这一规定来计算,支付机构可以获得最多90%的利息收入。

“这个办法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都是归支付机构所有的,比如美国的paypal,就是不向客户计息的。”有第三方支付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央行此前与相关企业沟通时也大概是这个表态,只是这是首次用文字明确提出,对业界来说是一大利好。但也有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了担忧,其坦言目前社会对沉

淀资金使用比较关注,此次征求意见如果负面信息过多,可能会导致监管部门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

备付金银行不只限一家

除备付金利息使用问题外,备付金存管机构的选择也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影响重大。此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随后,只有包括支付宝等在内少数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了自己的备付金托管银行,其余支付机构则始终选择观望,其背后的隐台词就是“不愿得罪银行”。

“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意味着大量的备付金,对于各家银行来说都是争夺的重要资源。以前支付机构都是在各地区自己选择一家甚至几家银行来做,突然变成一家并不容易。”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坦言,一般来说一家支付机构都有三四家合作的银行。

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支付行业网上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6197亿元,同比增长130.7%,环比增幅达到34.8%。即便按照5%的交易金额被沉淀,那么仅第三方支付的网上支付业务就可以产生超过309亿元的资金回流银行存款。

对此,《备付金存管办法》虽然依然规定了“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但其同时也指出“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变相放宽了对银行选择的唯一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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