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共十(7)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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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必备标准资料
6.0.2 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4.0.4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O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6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顶和外墙不符合表4.0.6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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