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共十(10)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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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必备标准资料
4.0.10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4.0.11 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
33透量不应大于2.5m,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7.5m;10层及
3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
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6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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