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华规{2013}安032(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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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制度
(一)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负责按照国家、粮库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二)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监控与管理
(一)重大危险源所在部门、岗位每天适时对其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二)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每周对重大危险源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岗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确保粮库安全。
第十四条 登记、评估和备案
(一)粮库各部门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部门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粮库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一)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
(二)各生产部门要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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