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华规{2013}安032(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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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详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 其临界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粮库的安全委员会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二)制定粮库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三)结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标准组织对粮库内危险化学品及设备设施进行辨识;
(四)建立健全粮库重大危险源管理,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活动并进行统筹管理;负责聘请专业机构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意见进行改进,保证重大危险源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负责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设置现场警示标识;根据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配备相应应急物资的计划,并保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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