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那河联营煤矿停工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时间:2025-07-11

宣威市东山镇赤那河联营煤矿

停 工 停 风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编制日期: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停工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表

宣威市东山镇赤那河联营煤矿

停工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在验收过程中,于2010年11月23日,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到矿检查时,提出了未接规定编制瓦斯抽放系统设计和矿井在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开拓、采区等布置均发生变更,原设计首采K2+1煤层,现开采K3煤层,未按规定变更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等安全隐患,下达了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矿根据执法文书的要求,停止了井下生产建设,井下1642水平东翼K3运输巷和西翼K6运输为两个掘进工作面,因停工,形成了停风区,为保证恢复检修和重建后井下的安全产工作,特制定两个工作面停工、停风安全技术措施,望有关门部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1、停工后必须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停风区严禁从事任何作业。

2、停工后必须在巷道外口设置栅栏,并挂明显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 3、井下恢复检修后,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1次瓦斯浓度,如发现栅栏内侧1m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不能立即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4、停风后恢复通风的安全注意事项:

1)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2)恢复通风前,必须对停风掘进巷道进行瓦斯排放。当停风掘进巷道中瓦斯浓度超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

时,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掘进巷道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专门排放。

3)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向瓦斯积聚区送入有限的风量,要有专人调节控制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必须使瓦斯积聚区排放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严禁“一风吹”。

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可采取的方法:一是在送风局扇出风口的风筒上系上绳带,用控制风筒口径来控制送风量;二是从外往内分段排放,由救护队员戴呼吸器,将供风风筒从外逐段往里接,在一段排放达到要求后,再接下一节排放,依此类推。在启封已封闭区或冒顶、水淹等原因形成的独头无风区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积聚时,必须是采取从外往内分段排放的方法排放。

5)排放瓦斯时,应有专门瓦检员在瓦斯积聚区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瓦斯积聚区供风量,确保瓦斯积聚区排放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限。

6)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打循环风。在瓦斯积聚区回风系统不畅通、排放瓦斯局扇所在巷道新鲜风流风量不足(小于局扇吸风量)时,严禁从事排放瓦斯作业

7)、排放瓦斯时,瓦斯积聚区回风系统中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还应有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8)排放瓦斯时,其回风流不得经过其他有人作业的作业点的回风巷,如必须经过,则该作业点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电源。

9)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瓦斯积聚区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才可恢复局扇正常通风。

10)恢复通风后的安全送电。在局部通风掘进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明电气设备处于防爆和完好状态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的掘进巷道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赤那河联营煤矿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停工停风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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