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

发布时间:2021-06-06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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