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9)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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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有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六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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