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营连锁财务管理(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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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特许连锁,指总部同加盟店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品、经营技术和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及劳务服务。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加盟店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业额)3%的比例支付给特许乾的与其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特许者收到加盟店交来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与集团、私营、"三资"等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连锁时,国有连锁企业将连锁经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特许连锁企业总部和加盟店和其他财务管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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