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营连锁财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直营连锁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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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连锁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分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贸部《连锁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和连锁企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多种形式,各个行业的连锁经营企业,具体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社等系统的直营连锁(又称正规连锁)企业,特许连锁(又称加盟连锁)企业和自愿连锁(又称自由连锁)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应在实行连锁经营后的一个月内,将连锁经营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的规范工作。
第四条 连锁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连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分行业财会制度的规定,全面系统地组织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向投资者、债仅人等有关方面通报重要的财务信息。
(二) 连锁企业应当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特点,按照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经营特点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 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财务监控体系。通过建立制度监控、会计监控、实物监控和指标监控等方式,使总部及时掌握销售、价格、存货、纳税、资金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各门店的外部或内部情况,并及时调整调控措施。
(四) 连锁企业应当逐步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
第二章 直营连锁财务管理
第五条 直营连锁,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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