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0]147号(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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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0]147号
四、噪声、振动监测
五、放射性监测
浙价费[2000]147号
放化核素分析 氚含量分析 碳—14 分析 水中氡分析 惰性气体 气溶胶总α或总β测量 氡、钍射气 氡、钍子体及其α潜能
核素 单样 单样 单样 单样 数据 数据 数据
330 330 380 130 380 110 100 100
浙价费[2000]147号
附件四:
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数据和资料
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可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一)以监测企业为单位:40—100元/企业;
(二)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或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数据; (三)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
(四)为污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二、仪器设备维修、出租
(一)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租用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向租用方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因仪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不收修理费或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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