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讲解(9)

时间:2025-04-17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 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七)

十一、债权转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 (第82、83条)

债务人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用

②抗辩权援用

十二、债务转让

例1: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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