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讲解(4)

时间:2025-04-17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2000年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

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三)

款。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 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2)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 (1)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2)普通条款优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六、缔约过失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 欺诈

2 恶意磋商

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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