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上海SFDA钱雪

发布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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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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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的主要内容 与98版相比的主要变化 几个关注点 如何进行实验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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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的主要内容

质量控制涵盖药品生产、放行、市场质量反馈的 全过程,包括原辅料、包材、工艺用水、中间体及成 品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建立、取样和检验,及产 品的稳定性考察和市场不良反馈样品的复核等工作。 实验室是质量控制活动的主要载体,其核心目的 在于获取反映产品质量的真实客观的检验数据,为质 量评估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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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的主要内容

取样 留样 稳定性考察 试剂及试液的管理 标准品及对照品的管理

仪器的确认、校准与维护 分析方法的验证及确认 OOS调查 原始数据的管理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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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98版相比的主要变化

内容更加完善 增加了实验室管理机构、检验人员资质、文件等 具体要求;并细化了实验室控制关键环节的具体规范 ,如取样、检验、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留样、试剂、 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标准品与对照品的管 理等相关技术要求;强化了稳定性考察,提出了持续 稳定性考察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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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98版相比的主要变化

新增要求:检验结果超标调查、持续稳定性 考察 原有要求,内容进行了细化:取样、留样、试 剂/试液管理、标准品/对照品管理、 仪器的确认、分析方法验证、检验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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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取样

取样是质控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如果样品 没有代表性,其分析结果就不能得出整批产品 质量的准确结论。取样错误会导致质控后续过 程处于可疑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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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 1.经授权的取样人; 2.取样方法; 3.所用器具; 4.样品量; 5.分样的方法; 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 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9.贮存条件; 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 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

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 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关注点——取样

取样人员要求 健康要求:有传染性疾病和身体暴露部分有伤 口的人员不宜进行取样操作 专业技术要求:熟悉取样方案和取样流程,掌 握取样技术和取样工具的使用,了解样品被污 染的风险以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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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取样

取样器具要求 表面光滑、易于清洁灭菌;清洁干燥状态下保 存;无菌产品取样时先灭菌等 根据所取样品选择合适的取样器具:取样勺、 浸入试管、加重式容器、节点取样器、取样棒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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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用取样勺

典型的浸入试管

加重式容器

节点取样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关注点——取样

取样间要求 洁净级别等同生产区域、不能使用易产生颗粒 物的材质、易于清洁和消毒等 样品容器要求 易于装入、倒出样品,不吸附样品,易于密封 和存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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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取样

取样计划 中药材和中药饮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 录要求进行取样 原辅料、包装材料 按进货件数随机取样 成品取样 通常为全检三倍量,其中包括检 验、复验、留样量。 无菌检查的样品应包括微生物污染风险最大 的产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关注点——取样

取样流程 制定取样方案→取样→标识→记录 ↓ 异常情况处理

取样计划示例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关注点——留样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 样品不属于留样。 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三)成品的留样: 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 品;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 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 除外); 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 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以便在必要 时可随时取得留样。 (四)物料的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 ),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 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

关注点——留样

原则:有代表性;每批均应留样;成品为市 售包装,原料可采用模拟包装 数量:成品--全检样品量的两倍;物料--应至 少足够进行鉴别检验 贮存条件:成品—注册批准条件,效期后1年 ;物料—规定条件 使用:主动使用和被动使用,均应经过公司 授权部门批准 记录:有记录;至少每年一次目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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