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管理及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8)

发布时间:2021-06-06

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玩忽职守态度的;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采取相应措施的;由于违章行为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责任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5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单位罚款的10%实施处罚。

③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情况的,对一次死亡一人的事故项目部,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2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二人的事故单位,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4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三次及三人以上的事故单位,将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1.5--3万元的罚款。

④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15%的比例予以罚款。

⑤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执行罚款。

(2)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检察院审定认可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审批表》。

(3)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交警部门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当地保险部门认可的《估损项目清单》。

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承包风险金挂钩。

5、奖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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