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业余运动员注册办法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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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5:
游泳业余运动员注册办法
业余游泳运动员的注册由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自行办理,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在游泳中心备案。(注册证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一、由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注册实施细则,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游泳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手续要求:
(一)业余游泳运动员注册证(每证10元)统一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购买。
(二)以EXCEL形式,向游泳中心提供本单位存有所有注册运动员各种详细资料的软盘。上报运动员资料内容必须包括:序号、姓名、性别(按先男后女)、民族、出生年月日(以1993.01.12方式)、出生地、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1991年以后出生必须提供)、注册证号、代表单位、训练生活常驻地、现任教练及其他自定内容。
(三)提供所有注册人员注册证复印件。
三、企业或个人自办的业余游泳俱乐部运动员可向所属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四、2005年以前办理过注册证的运动员,必须持原注册证到所属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五、持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注册证的业余游泳运动员,只能参加全国少年儿童年龄组游泳比赛,不得参加全国专业队各类游泳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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