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
发布时间:2020-09-15
发布时间:2020-09-15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
内容: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手册》手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⑴《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⑵《有毒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⑶《高处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⑷《冷水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⑸《高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⑹《低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⑺《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规范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⑻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⑼森林中的伐木、放逐及守林作业;
⑽工作场合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⑾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⑿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⑶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
1⑸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柳钉机、电锤的作业;
1⑹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⑺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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