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工业噪声 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批准日期 1979-08-31 实施日期 1979-08-31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1、2相应放宽。
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工业噪声 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各机械制造部门,要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标准中应有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附件一: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草案)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测量。 一、测量仪器
(一)噪声测量使用声级计,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声级计和声级校准器每年应送交计量单位校准。 (三)声级计使用前后应进行校准。 二、测量的量和读数方法 (一)测量的量
1.稳定噪声,测量A声级,测量值后应标记dBA,如80dBA。 2.不稳定噪声,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或测量不同A声级下的暴露时间,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见附录)。 (二)读数方法
测量时使用慢档,取平均读数。 三、测点选择
下一篇:小宝宝出生前的物品准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