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指南6学校(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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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d)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2.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下列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4.2 学校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2.4.3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2.4.4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b) 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c) 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d)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2.4.4.1 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2.4.4.2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2.4.4.3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2.4.5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2.4.6 学校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2.4.7 学校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 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提示灭火设备和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b) 警示性标志。如:在常闭式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保持常闭”的警示标志,在安全疏散通道警示“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c) 禁止性标志。如:提示“严禁挪用消防器材”、“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器”。
2.4.8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