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终局判决研究_兼论我国民诉法第139条之完善(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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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费 用 ,裁 判 出 现 脱 漏 情 形 ,法 院 根 据 当 事 人 申 请 或 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和补充判决的区别主要 表现在:第一,是否有意为之,一部终局判决是法院为了使当 事 人 就 一 部 分 诉 讼 早 获 解 决 ,是 法 院 有 意 作 出 的 ,具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补 充 判 决 产 生 的 原 因 一 般 是 法 官 疏 忽 大 意 ,是 一 种 不得已的补救措施。 第二,作出的程序不同,一部终局判决既 可以在该部分诉讼标的进行言辞辩论后作出,也可以在全案 诉讼标的进行言辞辩论后作出,剩余判决由法院依职权作出 即可;补充判决进行言辞辩论时仅以未终结部分作为诉讼标 的 ,且 补 充 判 决 既 可 由 法 院 依 职 权 作 出 ,也 可 以 由 法 院 根 据 当事人申请作出。 (四)一部终局判决和一部请求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一部请求判决都是只解决了当事人的 部分实体权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部请求判决,是指在民 事诉讼中, 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至法院时, 没有在该诉讼中主张全部法定权利, 仅仅主张了部分权利, 法院针对其部分权利所作出的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和一部请 求判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一部请求判决,是指法院针 对当事人就全部权利中的部分提出诉讼请求而作出的判决 ; 而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是 指 法 院 基 于 已 经 查 清 的 案 件 事 实 ,针 对 当事人的一部分请求或一部分当事人的请求所作出的判决 。 第二,在一部请求判决中,就诉本身来说,它是一个完整的诉 讼 请 求 ,只 是 针 对 它 实 体 权 利 来 说 是 一 部 分 ;而 在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之 中 ,判 决 的 只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诉 讼 请 求 的 一 部 分 ,其 他 部分仍然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和判决。 二、一部终局判决之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 139 条的规定,一部终局判决的作出须以“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为前提”,然而“一部分事实”的范 围是什么? 是否任何一宗诉讼只要有一部分事实已经查清都 可以进行一部终局判决?“清楚”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 题涉及一部终局判决的适用条件, 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我国学者的理解,“该部分是 指在诉讼请求中可以独立分出的部分, 或者是几个诉讼的合 并审理,其中一部分诉讼请求所根据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 部分先行判决,其余部分等事实清楚了再作判决 。 ”[2](p145-146)笔 者 认 为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的 适 用 条 件 是 :在 同 一 诉 讼 中 的 单 一 诉 讼 标 的 或 多 个 诉 讼 标 的 ,具 有 可 分 性 和 独 立 性 ;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