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人身权习题(含答案)(6)

发布时间:2021-06-06

第五编 人身权习题(含答案)

2答案:ABCD

本题考查肖像权的合理使用。A属于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B属于为宣传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者的肖像;C属于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D属于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简答题

1(1)未经许可再现他人的肖像,这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再现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这就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权,此处的使用不仅包括商业上的使用,还包括一切对肖像权人肖像的公开展示、复制和销售等行为。而且,使用无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会不适当地限制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3)歪曲、丑化他人的肖像。肖像体现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再现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时,应当保持对肖像权人形象的忠诚,任何歪曲或者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二者有所联系,但是更有所不同,许多情况下,直接侮辱他人但是没有将侮辱的言辞和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

二者的区别具体而言有如下方面:(1)二者的内容和客体不完全相同。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不能认为必然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2)责任形式上看,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因为公民的社会评价不必然降低;侵犯名誉权时则可以要求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3)由于名誉权的内容和客体是特定的,不能无所不包,因此许多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很难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保护。(4)从主体上看,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人格尊严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案例分析题

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中,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本案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国某大学发出电子邮件,即构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构成盗用他人的姓名。不管甲以后能否拿到这笔奖学金,都不妨碍乙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产生的后果是精神损害及某些财产利益的损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担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应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形式。

论述题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为具体的人格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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