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学院学生综合职业能力测评细则(7)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国际商学院学生综合职业能力测评细则
供学期个人小结(内容包括取得的成绩及进步情况、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同时评定自己的各项得分),同时提供相关证书和材料。
第十六条 第二学年初班级测评小组根据上学期的“记实”情况,结合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计算出每位在校学生综合职业能力测评总分,由班长和团支书负责,按照学期综合测评总积分高低排列名次,并填写《学生综合职业能力测评汇总表》电子表格,书面稿一式三份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签字,一份留辅导员/班主任存档,另两份报分院学生部即分院综合职业能力测评办公室。
第十七条综合职业能力测评办公室召开测评工作会议,认真审核测评结果,按照得分高低顺序排列成绩,加盖公章后向学生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加减分原因)。学生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分院测评办公室提出意见,分院测评办公室经过审核要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若遇突出问题,学生可向学院学生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综合职业能力测评办公室复核审批测评结果后,一份《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职业能力测评汇总表》留二级学院存档,将另一份盖章后的《汇总表》原件及电子表格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综合职业能力测评成绩逐级审核确认后,辅导员/班主任将结果分别填入每位学生的《SPT成长教育卡》,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职业能力测评工作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在综合职业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上一篇:反应堆安全分析资---修正版
下一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