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补充定额
时间: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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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抛丸除锈 工作内容: 抛丸除锈、钢粉末及铁锈等回收、现场清理。 单位: 分示定 额 编 号 项 目 基 价(元) 其 人工费(元) 材料费(元) 中 名 称 人 工 材 料 综合工日 机械费(元) 单位 工日 单价(元) 44.00 0.01
7-8-16钢结构 10kg 2.69 0.44 0.49 1.76 数 量
7-8-17H 型钢制钢结构 10m2 34.79 0.92 4.33 29.54
0.021
钢丸
kg 台班 台班
3.28 241.91 1271.36
0.15 0.002 0.001
1.32 0.017 0.020
机 抛丸机 械 汽车式起重机 2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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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标准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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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定额站(造价办)备案序号:鲁ICP备06037548
号
设计单位: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 Copyright 1998-2005 All Righi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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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勘误
第九章脚手架工程部分材料勘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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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上册第360页项目内容按下表执行,原项目内容作废。
(三)喷射除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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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标准定额站
鲁政办发[199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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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
省政府:
为解决建筑行业企业之间劳保费用不均衡的问题,使建筑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安装、机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装饰、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房屋修缮等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和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属改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手册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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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率由省建委会同省计委测算后确定,并视具体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
(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建筑主管部门结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时,必须交验结算清单,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交纳劳动保险费用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交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劳动保险费。
(二)省内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其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取费标准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企业向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建筑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年终结算;对工程所在地已实行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对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四、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在银行开设 …… 此处隐藏:338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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