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测试题打印版
发布时间:2024-11-28
发布时间:2024-11-28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测试题 A3打印版纯填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测试题
姓名: 所在单位: 分数: 所在党支部: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 ,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 则
执政党的任务。党员领导干部 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 和 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 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 , ,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 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 和 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以及、、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或者,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测试题 A3打印版纯填空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人 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出让、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让、 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和沽名钓誉的; (二)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或者;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 的贯彻实施。
党的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 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 和 、 、 和 、 、 以及 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 、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略)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上一篇:2012公务员面试讲义(华图)
下一篇:(完整版)外墙刮腻子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