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陶瓷器皿内控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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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L
日用陶瓷器皿内控企业标准
Q/JDL0101-2012
日用陶瓷器皿内控标准
2012-01-10实施
前 言
本公司组织具有丰富生产、销售经验的生产技术、销售人员,并且在听取了市场客户广泛反馈信息的基础上,发布了本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GB/T3532-1995日用瓷器检验标准的规定对本标准进行制订的。
本标准于2012年1月10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由审核,由批准执行。
日 用 瓷 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瓷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规则。
本标准适用与日用细瓷、普瓷、炻器类产品。不适用于另制定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的检查) GB 3295日用陶瓷光泽度测定方法 GB/T 3298日用陶瓷器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GB 3299日用陶瓷吸水率测定方法 GB 3300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
GB 3301日用陶瓷器的容积、口径误差、重量误差、高度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
GB 3302日用陶瓷器验收、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GB 3303日用陶瓷器缺陷术语
GB 3534日用陶瓷铅、镉溶出量测定方法 GB 5000日用陶瓷名词术语
GB 11423日用陶瓷纸箱包装技术条件
GB 12651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QB/T 1503日用陶瓷白度测定方法 3 术语
按GB 5000和GB 3303执行。 4 产品分类
4.1按产品的用途分为盘碟类、碗类、壶类、杯类、及其它器物类。 4.2按产品的器型分为扁平制品、小空心制品、大空心制品。 4.3按产品的规格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型。其规格范围见表1。
表1
5 技术要求
5.1 产品按技术要求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5.2 吸水率:细瓷类产品不大于0.5%,暜瓷类产品不大于1.0%,炻器类产品不大于3.0%。 5.3 热稳定性
5.3.1成套或系列产品:餐具以中型盘、碗类产品为代表,茶、咖啡具以杯/盅类产品为代表,从180℃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
5.3.2 非成套或系列产品:小、中型产品,180℃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大、特型产品,160℃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 5.4 铅、镉溶出量应符合GB 12651规定。
5.5 白瓷白度(推荐性指标)/轴面光泽度(无光轴除外)及成套产品的轴色色差应符合表2规定。
5.6产品不许有炸轴、磕碰、裂穿和渗漏缺陷。 5.7 产品规格误差
5.7.1 口径误差:口径等于或大于60mm的允许±1.5%,口径小于60mm的允许±2.0%。
5.7.2 高度误差:允许±3。0%。 5.7.3 重量误差:±6。0%
5.8 有盖产品盖与口基本吻合。壶类在倾斜70°时,盖子不许脱落。当盖子向一方移动时,盖子与壶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mm。壶嘴的口部不得低于壶口3mm。 5.9 成套产品要求配套无差错,花面色泽要求基本一致。
5.10 优等品的釉面、花面。口。底(沿)基本光滑:放在平面上应平稳。一等品÷合格品的釉面、花面、口、底(沿)基本光滑:放在平面上基本平稳。 5.11 底部标志(指商标图案和文字)应正确、清晰,不得明显歪斜与偏心。 5.12 产品外观质量分等按表3要求进行,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a、优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1种缺陷; b、一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3种缺陷; c、合格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5种缺陷。
Q/0101-2012<60 0.5 0.5 1.5 1.5 2.5 3.0
1.多边形变形优等品不允许,一等品合格品需将规定的幅度减少 40%; 2.底部凹凸不平优等品很不明显,一等品不明显,合格品不太明显 显见面不大于 0.5 限 小中型 直径 mm 2 落渣 大特型 不允许 不允许 1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 1.0 限 2 个 显见面不大于 1.0 限 1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 1.5 限 2 个 口沿落渣不允许,其 他部分落渣应除去尖 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小型 见面不大于 0.5 限 1 个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中型 直径 3 毛孔 mm 大型 见面不大于 0.5 限 2 个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 0.5 限 3 个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特型 见面不大于 0.5 限 4 个 小型 4 斑点 直径 mm 中型 大型 特型 面积 5 色脏 mm2
显见面不大于 1.5 限 2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 2.0 限 4 个 显见面不大于 2.5 限 3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 3.0 限 6 个 口沿落渣不大于 0.5
限 1 个,其他部位落渣 应除去尖锋 不大于 1.0 限 5 个
不大于 0.5 限 3 个
不大于 0.5 限 5 个
不大于 1.0 限 7 个
不大于 0.5 限 6 个
不大于 1.0 限 8 个
不大于 0.5 限 8 个
不大于 1.0 限 10 个
注浆产品:一等品、合格品规定的幅度不变,数 量各增加1个 不大于 0.5 限 1 个 不大于 2.0 限 2 个 不大于 2.5 限 2 个 不大于 3.0 限 3 个 不大于 3.5 限 3 个 显见面不超过 12.0,非 显见面不过 24.0 不大于 0.5 限 1 个 不大于 0.5 限 2 个 不大于 0.5 限 2 个 显见面不超过 3.0 非 显见面不超过 10.0
不允许
各型
不允许
底足粘脏一等品不明显,合格品不严重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小型 见面不大于 1.0 限 1 个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不大于 2.0 限 2 个
6
熔洞、石膏脏 直径 mm
中型
不允许
见面不大于 1.5 限 1 个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不大于 3.0 限 2 个
大型
见面不大于 2.0 限 1 个
不大于 3.0 限 2 个
Q/0101-2012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特型 小型 7 疙瘩、坯泡 直径 mm 中型 大型 特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 1.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 2.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 4.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 8.0 不允许 见面不大于 2.0 限 2 个 不大于 1.0 限 1 个 不大于 1.5 限 2 个 不大于 2.0 限 2 个 不大于 2.0 限 3 个 不超过 6.0 不超过 9.0 不超过 18.0 不超过 24.0 不大于 3.5 限 3 个 不大于 4.5 限 4 个 不大于 5.0 限 4 个 不大于 5.0 限 6 个 不超过 24.0 不超过 36.0 不超过 72.0 不超过 96.0 不大于 4.0 限 2 个
面积 8 泥渣 mm2
以上规定适合釉下较平者,凸出者按疙瘩检验。 小型 中型 9 釉泡 直径 mm 特型 大型 不允许 不大于 0.5 限 2 个 不大于 0.5 限 3 个 不大于 0.5 限 4 个 不大于 0.5 限 5 个 泡不允许。 压釉长不超过 4.0,底 内沿长不超过 10.0, 其它缺釉不允。底足 缩釉:中、小型不超 10 缺釉(包括压 釉、 缩釉、 滚釉) 长度 mm 面积 mm2
不大于 1.0 限 4 个 不大于 1.5 限 5 个 不大于 2.0 限 7 个 不大于 2.0 限 8 个
开品口釉泡一等品不允许。合格品口沿开口釉 压釉长不超过 10.0,底 内沿长不超过 40.0,其 它缺釉不超过 30.0mm ,底足缩釉: 中、小型不超过 60.0mm 。特大型不超 过 80.0mm 。2 2 2
过 30.0mm ,特大型不 超过 40.0mm 。2
2
底足缩釉宽均不能超过 1mm。小、中型嘴、耳、 把处压釉一等品不超过 2.0,合格品不超过 4.0mm。 小型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阴裂不超过 2.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阴裂不超过 3.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阴裂不超过 4.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阴裂不超过 5.0 阴裂不超过 5.0 阴裂不超过 7.0 阴裂不超过 9.0 阴裂不超过 11.0
11
裂纹 长度 mm 大型 特型
Q/0101-2012坯釉
皆裂(不透)中、 耳把和壶内所眼处等 隐蔽处坯釉皆裂不超 过 2.0 限 1 处 小型不超过 3.0,特大 型不超过 5.0,耳把和 壶内所眼处等隐蔽处 坯釉皆裂不超过 2.0 限2处 小型 中型 不允许 大型 特型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 长不超过 8.0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 长不超过 15.0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 长不超过 20.0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 长不超过 30.0 外沿不允许,内沿不 长度 13 底沿粘渣 mm 各型 不允许 超过底径的 20%,宽度 不超过 1.5 1.粘渣需磨钝. 2.鱼盘按底足长径计算 粘足不超过底径的 长度 14 粘疤 mm 各型 不允许 5%,深度不超过 0.5mm 1.鱼盘按底足长径计算 2.其他粘疤不允许 3.底足必须磨光 小型 面积 15 烤花粘釉 mm2
不大于 1.0,长不超过 30.0 不大于 1.0,长不超过 50.0 不大于 1.0,长不超过 60.0 不大于 1.0,长不超过 80.0 外沿不超过底径的 50%,内沿不超过底径 的 60%
12
水泡边、刺边
直径与长度 mm
粘足不超过底径的 20%,深度不超过 1.0mm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位 不超过 10.0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位 不允许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 位不超过 3.0 不超过 20.0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位 不超过 30.0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位 不超过 40.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超过 10.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超过 15.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超过 20.0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超过 25.0 不超过 15.0(其中口 沿不超过 2.0) 不超过 20.0(其中口 沿不超过 2.0) 不超过 25.0(其中口 沿不超过 3.0) 不超过 30.0(其中口 沿不超过 3.0) 不超过 40.0(其中口沿 不超过 5.0) 不超过 60.0(其中口沿 不超过 5.0) 不超过 80.0(其中口沿 不超过 7.0) 不超过 100.0(其中口 沿不超过 7.0)
中型 大型 特型 小型
面积 16 缺泥 mm2
中型 大型 特型
优等品、一等品缺泥深不超过 0.5mm,合格品缺泥深不超过 1.0mm
注:表中缺陷折算规定:
①出已明确规定者外,本表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的尺寸加大50%,毛孔尺寸按规定不变,数量以二个折算一个。
②凡遇直径小于规定幅度50%的缺陷。而其数量较规定的略多时,可以二个折算一个,但所增加的绝对个数不得过原等级规定总数的50%(如原规定总数为单数时,可将总数加1,变成双数在折半)。
③凡未限定处数和个数者均可按尺寸相加计算。
④一等品、合格品中凡是直径不大于0.3mm,长度不超过0.5mm,面积不超过1mm2,颜色清淡的微小缺陷以及其它不明显缺陷,可不作缺陷计。
⑤在10mm2内不得有超过2个以上的缺陷。 ⑥本标准未能包括的缺陷,可按相似缺陷处理。
6 关于贴花产品的质量控制标准
7 试验方法
7.1 吸水率测定按GB 3299执行
7.2 热稳定性测定按GB/T 3298执行 7.3 铅、镉溶出量测定按GB 3534执行 7.4 变形测定按GB 3300执行 7.5 光泽度测定按GB 3295执行 7.6 白度、色差测定按QB/T1503执行
7.7 产品规格误差、缺陷尺寸测定按GB 3301执行。 8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件法)检验。 8.1交收检验
每件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全数检验并经交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必须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8.1.1交收检验项目为5.6,5.7,5.8,5.9,5.10,5.141,5.12规定的内容。 8.1.2交收检验按GB 2828的各项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检验水平及抽样方案见表4。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按表5进行。
表4
8.1.3 产品批的形成
受检产品可按单件、套具、等级、花面、加彩方法形成批,必要时还可细分。
8.1.4 样本的抽取
样本的抽取随机进行。单件产品按表4的规定抽取样本量。成箱配套产品先按本标准表6抽取箱数,然后按本标准表4的规定从抽取的箱中抽取该产品的
样本量(每箱中抽出的样本数应大致相等)。
8.1.5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后方可再次提交检验。 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其中热稳定性,铅、镉溶出量每季度进行一次,其他项目每半年一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原料改变时;
b. 生产工艺方法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e.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f.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规定周期内制造的,并经过批检查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个批中抽取。抽取样本的方法要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技术水平,最好从规定周期各个不同时间里分散抽取样本单位组成型式检验的样本。 8.2.3 型式检验按GB 2829的规定进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
水平、判别水平、不合格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7.
8.2.4 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应符合GB 11423规定。
9.2 标志、运输、贮存应符合GB 330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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