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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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见习毕业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一条 见习岗位
甲方按照见习计划与有关要求,安排乙方在 岗位见习,乙方应按照见习 。
第二条 见习与休息时间
1、乙方在甲方见习期间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见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见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不得让见习毕业生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毕业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4、甲方不得安排女见习毕业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乙方在见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6、甲方通过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见习补贴
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按时将见习生活补贴发放给乙方。
1、乙方符合本协议第九条特别约定条款。
(1)、甲方依据我省有关就业见习政策发放给乙方见习期政府补贴人民币 元/月(见习期须满整数月),此外甲方将另行支付乙方生活补贴人民币 元/月;
(2)、乙方实际见习期不满整数月时,未足月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天。
2、乙方不符合本协议第九条特别约定条款,甲方支付乙方见习生活补贴人民币 元/月。 岗位要求,努力完成见习任务。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为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第六条 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
(2)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3)乙方不遵守见习纪律且经教育无效的;
(4)乙方主观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相关规定足额支付乙方补贴的;
(2)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相关规定的。
4、本协议到期即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3、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见习生活补贴,乙方有权追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见习毕业生所在学校或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乙方须是列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毕业生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见习补贴。列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为陕西生源、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陕西生源”指入学前户籍在陕西省内的毕业生;“应届”指当年毕业的在校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离校后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未就业登记手续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的学生,包括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学生。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 2、 3、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留存备案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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