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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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摘要对2007年8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和2002年1月起实行的《土地分类(试行)》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新标准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便于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规划、管理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起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1],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利用分类开始进入了“国标”时代。在此之前,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的土地利用分类是2002年1月起开始试行的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即《土地分类(试行)》[2]。《土地分类(试行)》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土地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基本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完成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统计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城乡土地统一分类,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应用。2007年7月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保证调查质量、获得准确的基础数据,亟需出台分类体系更为完善、更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应运而生[3]。
1新旧分类体系的对比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原《土地分类(试行)》部颁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2个层次,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二级,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三级,即取消了《土地分类(试行)》标准中的3个一级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使得12个一级类不受三大地类框架的限制而自成体系。
1.1农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农用地各类型作了进一步归纳,但是,与《土地分类(试行)》相比,现行的土地分类仍有些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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