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资助境外专利申请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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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助境外专利申请政策
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201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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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助境外专利申请政策
广东省境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摘要
(1)资助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资助对象:广东省户籍、广东省注册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
(3)资助时间:每年10月31日之前
(4)资助额度:
① 发明:美/日/欧3万,其他2万;
②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5000元;
③ 香港标准专利:2000元;
④ 澳门发明:1000元。
注: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明专利。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广东省申请国外专利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范围之内,对本市国外专利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进行资助,用完为止。
第四条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资助政策,合理有效利用省市资助资金,共同对本市国外专利进行资助。
第五条 省、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国外专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重大项目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予以特别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国外专利应为2006月1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九条 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 5000元。以上资助均限于22000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项资助元。
第十条2个国家或地区的省级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当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外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出示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局审批。
第十四条 日前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的比例,用于资助工作专项业务。
第十八条的,一经查实,将如数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停止下一年度经费下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套取资助经费者,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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